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标志、消防设施和标志使用安全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城市桥梁、立交桥、建(构)筑物顶部、透景围墙、护栏、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果皮箱、行道树或者绿地的;

(五)利用车辆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