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候车亭、岗亭、报刊亭、信息栏、邮箱、箱式配(变)电间、线杆、电子屏等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其完好、整洁。

废弃的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