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临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步梯。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