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的,依法赔偿,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赔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打井、采砂,擅自取土以及开挖基坑、基槽、沟渠等,或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