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