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