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既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