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一)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告的;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

(三)接到关于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