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排查。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