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排查。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