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企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