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受让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房屋竣工的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