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未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船舶洗舱水、液货舱货物残余物未经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