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