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