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

船舶洗舱水或者液货舱货物残余物应当经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