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确保所排放压载水满足要求,并在排放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禁止国际航行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