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为污染物接收船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接收、转运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