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及林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审批清林作业,超限额超范围采伐,或者以清林为名盗伐、滥伐林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