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及林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审批清林作业,超限额超范围采伐,或者以清林为名盗伐、滥伐林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