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经部队批准,可以暂缓征召:

(一)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

(二)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为唯一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

(三)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