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效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