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