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第十五条有效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