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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四条

有效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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