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第十二条有效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