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