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