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召开业主大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公示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备案手续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