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