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星级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