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等级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AA级和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五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和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三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星级服务,B级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