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