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已经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不重新调整,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分割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