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径流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泊(水库)、水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镇公共景观水体的河湖岸线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沙江楚雄段等长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岸线的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泊(水库)、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景观水体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天然形成或者人工建造的,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水体,包括公园水体和其他景观水体。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