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安排退让,需要补偿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纳入预算。

河道保护范围的区域,其土地和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使用应当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