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