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执法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导、批评、制止。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