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保护农村自然、历史、人文风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村镇建设。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