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一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扶弱济困、紧急救助;(二)志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三)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