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分类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品等;(四)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五)控烟限酒,合理膳食,保持身心健康;(六)勤于洗手,减少疾病传播;(七)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