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