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