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临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鲁史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负责鲁史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建立古镇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古镇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鲁史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