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鲁史古镇内的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列入保护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原有风貌、结构进行维护和修缮。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