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鱼梁洲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鱼梁洲生态环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攀折、践踏、损毁花草竹木;(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