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鱼梁洲生态环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攀折、践踏、损毁花草竹木;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