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鱼梁洲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鱼梁洲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规范处置。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