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相关生态环境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