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和公众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电话等监督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