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利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推行绿色有机肥施用和平衡施肥,促进化肥减施增效。鼓励采取生物防治,替代或者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场所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生态环境。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渔港治理工程。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