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