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