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减量置换或者等量置换。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淘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